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终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品和匠茶业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亚星盛世家园第41号楼一层02号。
经营者:林晓青,女,汉族,1996年8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建省建瓯市。
上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品和匠茶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2知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