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211号 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三湾工业园东塘大道东侧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5765812740。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辰辰,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沧州市肃宁县。
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与刘辰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3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