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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泾亚飞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81民初11947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泾亚飞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泾亚飞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947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长泾亚飞副食店,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开元路**号。

经营者:程维政,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江阴市。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长泾亚飞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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