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29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时尚数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育才路。
经营者:张潮。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时尚数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