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830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鹏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25950D。
法定代表人江来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鹏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