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547-1号原告:绍兴双协针织提花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
法定代表人:孟永友,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征海路620号。
法定代表人:周传根。
被告:绍兴柯桥恒元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西跨湖村。
法定代表人:茅元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双协针织提花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元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双协针织提花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嘉业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元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双协针织提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双协针织提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双协针织提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