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93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华尔润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北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4817026-1。
法定代表人华连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华尔润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