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581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硖石赵家漾路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赵家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4。
经营者刘金华,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吕滨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74********。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硖石赵家漾路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