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437号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照屿村1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江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子华,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前街道六一南路328号榕信南苑5号楼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美琴。
被告:安吉炜宜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俞力炜。
被告:安吉金泰紧固件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
法定代表人:俞金谦。
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日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吉炜宜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吉金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1民初355号民事裁定移送管辖,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
原告收到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其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华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