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801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梁场村2巷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宪元,执行董事。
被告:刘宪元,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悦驰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刘宪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一帆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谢爱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