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307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57365T。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区中亚体育用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L42608578、L15880963。
经营者:丁志华。
被告:丁志华,男,户籍登记地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433,系被告中山市东区中亚体育用品商店经营者。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区中亚体育用品商店、丁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