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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然与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1207号
案件名称徐嘉然与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派电子有限公司,徐嘉然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植物园路***号401-1。

法定代表人:陆建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植物园路*******号401。

法定代表人:卢焕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嘉然,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派公司)、深圳市宏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嘉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隆派公司、宏派公司以上诉人兴隆派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嘉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兴隆派公司、宏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兴隆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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