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10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民华照明家电商行。
被告青岛欧普集成卫浴有限公司。
被告海盐县百步镇美福电器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民华照明家电商行、青岛欧普集成卫浴有限公司、海盐县百步镇美福电器厂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市雨花区民华照明家电商行、青岛欧普集成卫浴有限公司、海盐县百步镇美福电器厂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