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66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袁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红花乡美一佳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罗江镇滨江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LDA1C62。
经营者:许林波。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红花乡美一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汨罗市红花乡美一佳食品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