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22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金,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旭义,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郑旭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开庭后,原告于2021年6月4日以与被告郑旭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