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599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赏,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城曹振太阳能门市,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
经营者:曹振。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城曹振太阳能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