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56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杏林轩文具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郭修志,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琼,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杏林轩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杏林轩文具店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