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20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林长生眼镜店,经营场所泉州市。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3600153733。
经营者:林长生。
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90099842。
法定代表人:陈本福。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林长生眼镜店、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代理审判员 黄 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