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49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区信诚创意园第四、第十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小彬,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兴,男,1980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永康市焕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夏杜曹村。
法定代表人:曹俊涛。
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焕然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