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199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乙,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第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于2016年1月至3月,在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某号院内,购进立猫牌洗衣粉,分装到奥妙、立白、等品牌洗衣粉包装袋内低价销售。
同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13种规格的奥妙、立白等品牌洗衣粉9292袋及销售账本1册等物。
经上述品牌洗衣粉生产厂家鉴定,上述查扣的品牌洗衣粉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8752元。
经审计,查扣的销售账本中实际销售金额为88512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于2016年1月至3月,在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某号院内,购进立猫牌洗衣粉,分装到奥妙、立白、等品牌洗衣粉包装袋内低价销售。
同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13种规格的奥妙、立白等品牌洗衣粉9292袋及销售账本1册等物。
经上述品牌洗衣粉生产厂家鉴定,上述查扣的品牌洗衣粉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8752元。
经审计,查扣的销售账本中实际销售金额为8851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假冒品牌的洗衣粉、裴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无视国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维护产品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谭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