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75号原告:罗四新,男。
原告:罗四维,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四新,男。
原告:刘晓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四新,男。
原告:刘晓玫,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四新,男。
被告:陈延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纲,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罗四新、原告罗四维、原告刘晓龙、原告刘晓玫诉被告陈延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四新、原告罗四维、原告刘晓龙、原告刘晓玫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延文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四新、原告罗四维、原告刘晓龙、原告刘晓玫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四新、原告罗四维、原告刘晓龙、原告刘晓玫撤回对被告陈延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罗四新、原告罗四维、原告刘晓龙、原告刘晓玫共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