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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四新等与陈延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75号
案件名称罗四新等与陈延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四新,罗四维,刘晓龙,刘晓玫,陈延文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75号原告:罗四新,男。

原告:罗四维,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四新,男。

原告:刘晓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四新,男。

原告:刘晓玫,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四新,男。

被告:陈延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纲,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罗四新、原告罗四维、原告刘晓龙、原告刘晓玫诉被告陈延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四新、原告罗四维、原告刘晓龙、原告刘晓玫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延文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四新、原告罗四维、原告刘晓龙、原告刘晓玫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四新、原告罗四维、原告刘晓龙、原告刘晓玫撤回对被告陈延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罗四新、原告罗四维、原告刘晓龙、原告刘晓玫共同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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