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85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霞亮水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七坊工业区文兴北四路1号之2。
经营者:万亮,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孙正权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霞亮水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2272.4、名称“吊灯(MA04225C-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