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779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仓汪流付水暖配件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水暖专业市场*期*栋*******号。
经营者:汪流付。
被告:武侯区利德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沃尔市场12-15号。
经营者:毛利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仑仓汪流付水暖配件店、武侯区利德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二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