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06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晓生,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号新文园国际数码城第*层****号铺。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姚晓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6187.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