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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世川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1486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5民初1486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世川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148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世川饮品店,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48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世川饮品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88号整套之一,注册号440126601339775。

经营者:麦洁华。

委托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8号12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0198566C。

法定代表人:梁群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世川饮品店、第三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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