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13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白云志调副食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银田畈(1幢3单元)。
经营者:XX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白云志调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