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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爱清与深汕特别合作区中浦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254号
案件名称戴爱清与深汕特别合作区中浦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爱清,深汕特别合作区中浦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54号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汕特别合作区中浦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标准工业厂房5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熊兵。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被告: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依华路4号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雄。

原告戴爱清与被告深汕特别合作区中浦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1120148505.4、名称一种用于制造内肋增强外波纹型塑料缠绕结构壁管材的带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戴爱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爱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戴爱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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