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54号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汕特别合作区中浦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标准工业厂房5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熊兵。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被告: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依华路4号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雄。
原告戴爱清与被告深汕特别合作区中浦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1120148505.4、名称一种用于制造内肋增强外波纹型塑料缠绕结构壁管材的带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戴爱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爱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戴爱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