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绿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65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吕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乌市傅文高五金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金仙香,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傅村**组。
原审被告:楼隆隆,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殿下村*组。
上诉人义乌市绿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原审被告义乌市傅文高五金商行、楼隆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尚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以与对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绿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绿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绿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