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53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唐山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银城花园金惠组团欣荣街商业2-10号。
法定代表人:孟淑东。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唐山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9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