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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纳尼亚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港口镇玖拾玖度橱柜店、邓攀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13272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纳尼亚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港口镇玖拾玖度橱柜店、邓攀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纳尼亚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港口镇玖拾玖度橱柜店,邓攀仔,佛山市纳尼亚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港口镇玖拾玖度橱柜店,邓攀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3272号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狮山狮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54836T。

法定代表人:卓衍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宝成,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港口镇玖拾玖度橱柜店,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号(五金装饰材料城)A区第15、16卡。

经营者:邓攀仔,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邓攀仔,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玖拾玖度橱柜店、邓攀仔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为1255.5元,由原告佛山市纳尼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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