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南极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廷余,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国,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张巷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朝,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华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号。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南极北路XXX号。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吴洋。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
原审被告:江苏浩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中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伯君。
上诉人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因与孔玮、东华大学、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江苏浩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主要理由为:一、被上诉人孔玮此前曾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且案件事实与本案相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进行过审理,后孔玮撤诉,现本案一审法院再次启动审理程序属浪费司法资源。
二、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
三、本案有五家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被上诉人孔玮答辩称,本案被告之一东华大学住所地位于上海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享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即使孔玮此前曾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其已撤诉,后续相应诉讼权利不受影响。
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而移交诉讼管辖权,并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孔玮既可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现孔玮已经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