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328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系董事长。
被告: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北门大塘内。
负责人:魏南连。
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现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