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50号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佛朗特街西450号M5V1B6。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极龙玩具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青年路桥头。
经营者:王逸锋,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王逸锋,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忠,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极龙玩具厂(以下简称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361353.5)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劳裕仔、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程永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立即停止对原告第ZL20132036135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132036135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和模具;
2.判令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共计120万元;
3.判令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飞行玩偶”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11月20日取得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361353.5。
该专利至今有效,受法律保护。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长期实施原告上述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本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014年10月30日,原告在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公证员的公证监督下,向被告购买了多款感应飞行玩具,这些玩具均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实施了原告上述专利。
2015年3月25日,原告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的公证监督下,从被告处再次购买到侵犯原告诉争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经对比,原告从被告处通过两次公证购买到的侵权产品完全覆盖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被告多次长期侵害原告专利,且生产和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巨大,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答辩称:1.被告王逸锋已对原告的涉案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被告认为原告的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2.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因两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给其造成120万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生产经营,加工规模小,获得的利润低,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因被告生产销售行为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3.被诉侵权产品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更不会产生侵权损失和费用,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1日,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飞行玩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3年11月2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320361353.5,该专利权至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对该专利权的初步结论是全部权利要求1-14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于本案要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1包含的技术内容为:飞行玩偶,其包括:主体,主体包括上体部分、下体部分和中体部分,中体部分包括腰部和臀部;
中轴,其位于主体的中心轴线,中轴的第一端固定到上体部分,相对的中轴的第二端固定到下体部分;
用于驱动转子组件的驱动电机,该转子组件包括至少两个用于为飞行玩偶提供气动升力的主推进器轮叶,该转子组件设置于腰部;
用于运行驱动电机的电源;
用于调节驱动电机的运行的控制系统;
其中,腰部和臀部安装为绕中轴独立旋转,所述腰部和臀部的独立旋转独立于中轴的旋转;
其中,运行驱动电机以在第一旋转方向驱动转子组件和腰部,从而提供促使飞行玩偶飞行的气动升力,此外还提供促使臀部在与第一旋转方向相反的第二旋转方向旋转的反向旋转力到臀部;
和其中中轴保持独立于腰部和臀部的旋转。
权利要求2包含的技术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玩偶,其中驱动电机放置于臀部。
权利要求3包含的技术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玩偶,其中中轴贯穿中心管以在其中旋转,中心管固定到臀部上。
权利要求4包含的技术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玩偶,其中主推进器轮叶铰接地连接到转子组件上。
权利要求5包含的技术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玩偶,其中转子组件包括一对平衡器杆,该平衡器杆从腰部伸出以随其旋转。
权利要求6包含的技术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玩偶,其中主推进器轮叶的外末端包括防护性线圈。
权利要求7包含的技术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玩偶,其中臀部包括至少两个与其连接并且沿其径向向外延伸的二级推进器轮叶。
(2014)粤汕汕头第016835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10月30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青年路1号的一间工厂购买了三箱玩具,并取得名片一张。
名片上有“搏锋玩具王逸锋”“www.stbftoys.com”等字样,电话包括“86-754-85114789”,QQ号码包括“1649393143”。
(2015)沪黄证经字第3716号公证书载明,在上海市黄埔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3月10日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浏览了“http://www.stbftoys.com”网站,该网站上有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公司简介中有“电话:0754-8511****”;
浏览了“1649393143”号的QQ空间,其中也有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
(2015)沪黄证经字第4793号公证书载明,在上海市黄埔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和2015年3月27日,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腾讯QQ获得了被告极龙玩具厂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并购买了若干被诉侵权产品,于2015年4月10日收到所购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对上述三份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表示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http://www.stbftoys.com”网站并非其经营。
原告则表示从(2014)粤汕汕头第016835号公证书取得的名片可看出,“www.stbftoys.com”网站系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运营。
经当庭拆封,原、被告双方确认(2014)粤汕汕头第016835号公证书与(2015)沪黄证经字第4793号公证书所取得的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一致。
在技术比对过程中,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但认为不落入其他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原告当庭演示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与原告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另查明,被告极龙玩具厂系个体户,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经营者为被告王逸锋,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塑料玩具。
被告王逸锋对原告的涉案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却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未参加口头审理,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为维权已支付公证费6600元、律师费140125.7元、差旅费2364.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年费缴纳材料、专利登记簿副本、评价报告、公证书、《中外玩具制造》、民事判决书、网页打印件、发票、律师费说明,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专利权至今有效,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确认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是否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
三、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是否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2015)沪黄证经字第3716号公证书显示,在“http://www.stbftoys.com”网站上有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虽否认该网站系其运营,但(2014)粤汕汕头第016835号公证书所附的王逸锋名片上载明的网址为“www.stbftoys.com”,载明的电话“86-754-85114789”亦与“http://www.stbftoys.com”网站上公司简介中的电话一致,因此,本院采信“http://www.stbftoys.com”网站系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运营。
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在网站上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其目的是为了销售,系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经过当庭技术比对,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结合产品演示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与原告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加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加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加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加权利要求7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
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的辩解内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采信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关于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
从侵权产品的结构看,制造侵权产品需要相应的专用模具,因此,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还应销毁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原告没有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的充分证据,也没有提供被告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因侵权而获利的证据或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以参照,故本院根据涉案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告为制止侵权需要支出合理费用等案件事实,酌定被告在本案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320361353.5、名称为“飞行玩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极龙玩具厂、王逸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三、驳回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1770元,共17370元,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极龙玩具厂、王逸锋负担155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极龙玩具厂、王逸锋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