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惠民路510号。
法定代表人:虞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晨月,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龙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兴中小区**幢*号-1后门。
负责人:蒋增明。
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游中品晶钻有限公司、义乌市增煌饰品配件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