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572号原告:海普制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海普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62797629A。
法定代表人:孙瑞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波,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易博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江海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249175X2。
法定代表人:陈晓平。
原告海普制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易博瓶盖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海普制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普制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普制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286元,予以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