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97号原告:童补兴,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行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C座307房间。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原告童补兴与被告青岛行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童补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童补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补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补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