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52号原告:刘晓东,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中,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豪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
原告刘晓东与被告广州市豪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283280.1、名称一种新型扭蛋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刘晓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9.56元,减半收取计1029.78元,由原告刘晓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