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785号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组织机构代码744214546。
法定代表人黄家伟。
被告深圳市翁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342654813。
法定代表人翁增。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052765X。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翁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