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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林振忠、广州市天河区员村龙润茶骏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终586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林振忠、广州市天河区员村龙润茶骏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振忠,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广州市天河区员村龙润茶骏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振忠,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龙润茶骏景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林振忠。

上诉人林振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龙润茶骏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振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林振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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