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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实盛龙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鑫丽驰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民初782号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实盛龙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鑫丽驰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实盛龙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鑫丽驰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782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仓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实盛龙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集和路178号(一号厂房)3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钱盈龙。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鑫丽驰建材商行(经营者洪天兵),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建材市场*座**号。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实盛龙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鑫丽驰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两原告在开庭前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2016年10月16日,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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