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终4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铃木株式会社。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九江海神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
铃木株式会社诉九江海神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铃木株式会社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铃木会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张*,海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铃木株式会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