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61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商业城内格林华城(泾陵路*******号)商铺。
经营者:叶培平,男,1974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