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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生益旺鞋行,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19260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生益旺鞋行,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生益旺鞋行,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260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生益旺鞋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人蔡少妆,女,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号码4405271973********。

被告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0432701。

法定代表人魏锦春。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生益旺鞋行、深圳市嘉年华外贸服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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