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更1150号罪犯李萌,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六监区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4年7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李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李萌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曾获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萌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