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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恒鼎城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维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02民初3393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恒鼎城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维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武汉恒鼎城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维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恒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339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市贝克镇西路****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恒鼎城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包家墩19号紫荆花园二期2栋4单元1层1室。

法定代表人:黄秀荣,总经理。

被告:北京万维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北京市丰台区丰华苑10号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韩璐,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恒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省江汉区青年路机场河269号泰合花园D栋1单元1层2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红,总经理。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恒鼎城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维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恒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恒鼎城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维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恒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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