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957号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2L54。
法定代表人:张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浙江久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秋艳,浙江久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顿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824号3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朱森荣。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顿禾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