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厦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达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一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南大富社区观平路***号粮食集团观澜工业园第*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永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贵州路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张远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广厦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因与深圳一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道通公司)、贵州路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2016)黔01民初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厦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说明中无任何内容体现本案与路视公司及贵州省贵阳市地域具有关联性,故本案与贵州省贵阳市毫无关联性,贵阳中院不应受理本案;
2、原审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采用了实体审查的方法,导致本案诉讼程序在未开庭质证的情况下,采信未经被上诉人补充说明且未经上诉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侵权行为结果地”事实;
3、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被控产品生产和销售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
原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贵阳中院(2016)黔01民初4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道通公司、路视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从被上诉人一道通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诉状及起诉材料看,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金狮小区3号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即本案侵权行为地在贵州省贵阳市。
另,本案原审被告之一路视公司住所地亦在贵州省贵阳市。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贵阳中院作为贵州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