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74号原告:建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北市淡水区民权路187巷9号1楼。
法定代表人:吕福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彦铭,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建志机械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浦南新村**幢戊单元***室。
经营者:王雪海。
原告建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建志机械厂著作权侵权、假冒他人专利、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建志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志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志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