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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志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建志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74号
案件名称建志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建志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建志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建志机械厂

案由

案由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74号原告:建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北市淡水区民权路187巷9号1楼。

法定代表人:吕福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彦铭,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建志机械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浦南新村**幢戊单元***室。

经营者:王雪海。

原告建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建志机械厂著作权侵权、假冒他人专利、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建志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志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志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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