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90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
法定代表人:刘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小程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西路*********号*层。
经营者:程惠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小程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2016年10月8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