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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趣股份公司与义乌市康乐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1681号
案件名称酷趣股份公司与义乌市康乐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酷趣股份公司,义乌市康乐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681号原告:酷趣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DK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77440610C。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陶荔,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榕,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康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管卫。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酷趣股份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康乐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酷趣股份公司诉称,被告义乌市康乐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乐公司”)在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所有的天猫网络平台上经营的店铺所销售的拖鞋产品使用了“COOUI”商标。

原告认为,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标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请求判令:一、被告康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涉嫌侵权产品,并删除网络宣传资料;

二、被告天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立即删除涉嫌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图片及链接;

三、请求判令被告康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合计33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康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的商品,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康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而本案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方式是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也为浙江省义乌市,因此可以认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为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天猫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各自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告康乐公司的住所地及实施侵权的行为地均为浙江省义乌市,本案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相关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代理审判员  黄 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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